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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制品進口條件的主要變更如下:
舊進口條件 |
新進口條件 |
所有竹制品適用同一進口條件 |
新進口條件適用于兩類竹制品:竹層壓板和竹單板;干竹制品(如竹竿、竹樁、竹柵欄、竹百葉窗)。 |
所有進口竹制品均強制要求離岸處理 |
針對竹層壓板和竹單板免除處理和檢驗要求; 對干竹制品要求離岸或到岸處理。 |
離岸處理方法僅限于熏蒸或γ射線輻照 |
只要隨附生產(chǎn)商聲明,證明竹子已經(jīng)100℃的水煮不少于30分鐘,干竹制品到港時即可根據(jù)文件驗放; 同時,可接受證書包括有效的溴甲烷、環(huán)氧乙烷和γ射線輻照處理證書。 |
經(jīng)溴甲烷離岸處理的竹制品到岸后需接受查驗 |
對經(jīng)溴甲烷熏蒸處理的干竹制品無需再進行驗證查驗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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